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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防非宣傳月丨私募基金投保提示及違法違規案例
    時間:2022-05-29新聞來源:中國證監會投保局瀏覽量:21045

    私募基金屬於高度專業化的行業,隨着經濟的开展,社會財富的增加,人們對於理財的需求日益高漲,私募基金漸漸走進了投資者的視野,但是,由於當前私募基金行業魚龍混雜,偽私募、類私募、亂私募現象依然存在,需要投資者擦亮眼睛,謹慎投資。為加強投資者教育,提升投資者關於私募基金的分析,掌握偽私募、類私募、亂私募的違規套路,我局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並結合監管實際,向投資者發佈私募基金投保提示以及違法違規案例,相關案例中,既包含私募基金違規案例,也包含私募基金涉嫌非法集資案例(已做標識),供廣大投資者學習。

    一、投保提示

    (一)不得濫用基金字樣

    1.法條規定。

    《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第三條:「未經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樣或者近似名稱進行私募基金業務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名稱中標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創業投資」字樣,並在經營範圍中標明「私募投資基金管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創業投資基金管理」等體現受託管理私募基金特點的字樣。」

    2.投保提示。

    自2021年1月8日開始,凡是2021年1月8日之後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企業名稱中必須含有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或者創業投資字樣,其工商執照的經營範圍要標明「私募投資基金管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創業投資基金管理」字樣;對於2021年1月8日之前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請投資者查詢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官方網站(http://www.amac.org.cn/)中「信息公示」欄目下「私募基金相關组织公示」中查詢组织信息,若不存在相關信息,則該组织不是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召开私募基金業務的行為是違規的,投資者要對此提高警惕。

    (二)不得違規投資或投向國家禁止或限制的項目

    1.法條規定。

    《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將私募基金財產用於下列投資活動:

    (一) 借(存)貸、擔保、明股實債等非私募基金投資活動,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權投資為目的,按照合同約定為被投企業给予1年期限以內借款、擔保除外;

    (二) 投向保理資產、融資租賃資產、典當資產等類信貸資產、股權或其收(受)益權;

    (三)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四)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投資活動。

    私募基金有前款第(一)項規定行為的,借款或者擔保到期日不得晚於股權投資退出日,且借款或者擔保餘額不得超過該私募基金實繳金額的20%;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第十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國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資的項目,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境保護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項目,但證券市場投資除外。」

    2.投保提示。

    《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第八條和第十條旨在引導私募基金回歸證券投資、股權投資,重申投資活動「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本質。嚴禁使用基金財產從事借(存)貸、擔保、明股實債等非私募基金投資活動,嚴禁投向類信貸資產或其收(受)益權,不得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不得從事國家禁止投資、限制投資以及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項目等。同時,遵從商業慣例,允許私募基金以股權投資為目的,為被投企業给予短期借款、擔保,借款或者擔保餘額不得超過該私募基金實繳金額的 20%。

    (三)不得召开衝突或無關業務

    1.法條規定。

    《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從事民間借貸、擔保、保理、典當、融資租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眾籌、場外配資等任何與私募基金管理相衝突或者無關的業務,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2.投保提示。

    私募基金屬於高度專業化的行業,該行業不設行政審批,只需在基金業協會登記後即可展業,部分持牌金融组织(如保理、典當、融資租賃等)顺利获得直接或間接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擴展自身業務,私募基金業務與其持牌業務存在衝突,易出現資產混同甚至發生基金資產挪用的情況;對於非牌照组织(如場外配資、眾籌等组织),私募基金業務雖與其召开的業務無關,但這些组织將已在基金業協會登記作為噱頭,利用投資者為其召开其非法配資或者眾籌進行歪曲宣傳,取得投資者信任。现在基金業協會對召开此類業務的组织申請登記管理人把控較嚴格,投資者遇到此類打着私募旗號召开其他金融業務的组织請一定擦亮眼睛,核實其是否屬於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相關案例

    (一)隱瞞關聯關係

    1.相關法條。

    《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資人不得有代持、循環出資、交叉出資、層級過多、結構複雜等情形,不得隱瞞關聯關係或者將關聯關係非關聯化。」

    2.相關案例。

    Y公司系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經多層穿透後,該公司實控人為自然人,且旗下公司橫跨金融、影視、地產等多個領域,經核查,Y公司發行的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不多且規模較小,但是與Y公司名稱近似的另一家Z公司卻發行了大量基金產品,其產品多投向了Y公司實控人旗下產業,經工商查詢,Y公司與Z公司無任何股權關聯。不久後,Z公司發行的產品集中到期,且發生了延遲兌付的情況,當地證監局多次約談Z公司高管,但陪同前來的多是Y公司的相關負責人,具體回答證監局問詢並给予相關材料的依然是Y公司。後經分析,Z公司的高管均為Y公司實控人旗下其他公司員工,Z公司實際上是利用其私募基金管理人身份幫助Y公司實控人募集資金。

    就Y公司股權層級過多、結構複雜的事宜,當地證監局要求Y公司及時壓縮股權結構,由原來的多層級變為由實控人直接控股;同時,就Y、Z公司之間關聯關係非關聯化的情況,當地證監局表示將Y、Z公司按照關聯组织看待,並要求Y、Z公司给予兩公司間業務往來與資金往來的相關材料以供進一步核查。

    (二)違規宣傳募集

    1.相關法條。

    《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组织及其從業人員在私募基金募集過程中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存在下列行為:

    (一) 向《私募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個人募集資金或者為投資者给予多人拼湊、資金借貸等滿足合格投資者要求的便利;

    (二) 顺利获得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佈告、傳單、短訊、即時通訊工具、博客和電子郵件等載體,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但是顺利获得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官網、客戶端等互聯網媒介向合格投資者進行宣傳推介的情形除外;

    (三) 口頭、書面或者顺利获得短訊、即時通訊工具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向投資者承諾保本保收益,包括投資本金不受損失、固定比例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等情形;

    (四) 誇大、片面宣傳私募基金,包括使用安全、保本、零風險、收益有保障、高收益、本金無憂等可能導致投資者不能準確認識私募基金風險的表述,或者向投資者宣傳預期收益率、目標收益率、基準收益率等類似表述;

    (五) 向投資者宣傳的私募基金投向與私募基金合同約定投向不符;

    (六) 宣傳推介材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包括未真實、準確、完整披露私募基金交易結構、各方主要權利義務、收益分配、費用安排、關聯交易、委託第三方组织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資人、實際控制人等情況;

    (七) 以登記備案、金融组织託管、政府出資等名義為增信手段進行誤導性宣傳推介;

    (八) 委託不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從事資金募集活動;

    (九) 以從事資金募集活動為目的設立或者變相設立分支组织;

    (十)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情形。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資人、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不得從事私募基金募集宣傳推介,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前款所列行為。

    私募基金募集完畢,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到基金業協會履行備案手續。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備案的私募基金。」

    2.相關案例。

    該案例中,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非法集資。G公司系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2018年以來,公司顺利获得其招募的業務人員以及在多地設立的分公司募集資金,其投資者中包含大量非合格投資者,主要顺利获得拼單代持方式滿足私募基金100萬元的投資門檻,在其招募說明書中有關於「預期收益」「大股東回購」等暗示保本保收益字樣,其銷售人員甚至在與投資者的微信聊天中明確告知了G公司發行的私募基金產品收益率,除此之外還強調「管理人已在基金業協會備案,受證監會監管」「基金由XX券商/銀行託管」等字樣進行誤導性宣傳推介。後期,該公司因大量基金產品到期未兌付而案發,經XX證監局調查,該公司顺利获得各種關聯公司將所募資金匯集到實控人或實控人控制的若干銀行賬戶,其資金流向並未按照募集說明以及基金合同中所約定的進行投資,因此,XX證監局以涉嫌集資詐騙罪將G公司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公安。

    (三)投資者人數超過規定數量

    1.相關法條。

    《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第七條規定:「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後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本條規定。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组织依法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合格境外组织投資者、人民幣合格境外组织投資者,視為《私募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合格投資者,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顺利获得將私募基金份額或者其收(受)益權進行拆分轉讓,或者顺利获得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立多隻私募基金等方式,以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或投資者人數限制。」

    2.相關案例。

    某私募基金管理人A先後設立獨角獸1號、獨角獸2號等兩隻合夥型私募基金,分別有47名和35名投資者,先後投向某非上市公司B的股權。兩隻私募基金合計投資者82人,之後由於獨角獸1號中的2名投資者急於退出,因缺乏流動性,A公司遂又額外吸收了10名投資者受讓這2名投資者合計2000萬元的份額。

    實踐中存在單個管理人發行多個結構相同或相似、投資標的完全相同的私募基金的情形,從而擴大募集資金規模。獨角獸1號、獨角獸2號將被合併計算投資者人數。除此之外,由於獨角獸1號中的2名投資者中途退出,管理人又緊急額外吸收了其他10名投資者受讓了2名投資者的份額,當前無論是對於獨角獸1號而言,還是對於該投資標的而言,其合計的投資者數量已超出合夥型私募基金50人上限,構成違規。xx證監局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及三十八條規定,對A公司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罰款,對其他責任人員處以2萬元罰款。

    (四)違規召开私募基金業務

    1.相關規定。

    《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未對不同私募基金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將其固有財產、他人財產混同於私募基金財產,將不同私募基金財產混同運作,或者不公平對待不同私募基金財產;

    (二) 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關聯方名義、賬戶代私募基金收付基金財產;

    (三) 召开或者參與具有滾動發行、集合運作、期限錯配、分離定價等特徵的資金池業務;

    (四) 以套取私募基金財產為目的,使用私募基金財產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管理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實際控制的企業或項目等自融行為;

    (五) 不公平對待同一私募基金的不同投資者,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

    (六) 私募基金收益不與投資項目的資產、收益、風險等情況掛鈎,包括不按照投資標的實際經營業績或者收益情況向投資者分紅、支付收益等;

    (七) 直接或者間接侵佔、挪用私募基金財產;

    (八) 不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運作或者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

    (九) 利用私募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以向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投資標的及其關聯方收取諮詢費、手續費、財務顧問費等名義,為自身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非法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十) 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十一)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十二) 玩忽職守,不按照監管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履行職責;

    (十三)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資人和實際控制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组织及其他私募基金服務组织及其出資人、實際控制人,不得有前款所列行為或者為前款行為给予便利。」

    2.相關案例。

    D公司是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自2018年以來,累計向上千名自然人投資者募資30餘億元,在其募集說明書中說明其投向影視、學校或者二級市場,在其前期良好的兌付率下,吸引了大量投資者投資,自2020年新冠疫情以來,公司所投資的項目出現了延遲兌付,某地證監局收到大量關於該公司的舉報,經調查,該公司將其發行的幾十隻私募基金所募資金集中匯入四個固定的銀行賬戶(違反上述第一項),然後按照公司需要將資金從前述銀行賬戶匯入不同的項目或企業,至此已不是按照募集說明書或基金合同所約定的方式進行投資,存在挪用的情況(違反上述第七項),部分資金甚至直接流入了公司實控人所控制的企業或項目(違反上述第四項),這些企業或項目會從取得的資金中以諮詢費的形式返還一部分給D公司(違反上述第九項)。不断以來,某些項目回款後,將按照原路徑返回四個固定賬戶,然後由這四個賬戶平均分配受益,向投資者進行分紅,完全不按照所投資的具體項目分紅情況進行分配(違反上述第六項),在此期間,公司從未向投資者披露過基金的投資情況(違反上述第八項)。至2019年底新冠疫情爆發,由於無法按約定進行分紅和退出,公司大量聘用銷售人員召开銷售活動,讓新進入的投資者受讓已到期投資者的基金份額,存在募新還舊的行為(違反上述第三項),自延期兌付爆發以來,大量維權投資者上門維權,因部分人員存在過激言辭和行為,公司對上述個人降低了兌付率並延遲了兌付時間(違反上述第五項)。

    上述行為同時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二、四、六項以及《證券期貨經營组织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第九條有關規定,當地證監局依據《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該公司對該公司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罰款,對其他責任人員處以2萬元罰款。

    (五)不得從事損害私募基金財產或者投資者利益的關聯交易等投資活動

    1.相關規定。

    《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從事損害私募基金財產或者投資者利益的關聯交易等投資活動。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對關聯交易定價方法、交易審批程序等進行規範。使用私募基金財產與關聯方進行交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私募基金合同約定,防範利益衝突,投資前應當取得全體投資者或者投資者認可的決策機制決策同意,投資後應當及時向投資者充分披露信息。」

    2.相關案例。

    在案例(四)中,D公司未經全體投資者同意,也未經任何投資者認可的決策機制決策同意,擅自將匯集的資金投向該公司實控人控制的其他企業或項目,這些企業或項目從取得的資金中以諮詢費方式返還給了D公司,此行為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當地證監局以《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六項關於「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的規定對公司採取了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六)基金未備案

    1.相關規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報送以下基本信息:····」

    2.相關案例。

    該案例涉及非法集資。P公司系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該公司發行大量未備案私募基金,其主要運作模式為:提前設立有限合夥並開立多個銀行賬戶,將這些銀行賬戶作為募資平台進行募資,為掩人耳目,P公司對上述合夥進行包裝,以投資證券、影視等項目吸引投資者進行投資。經查證,所有有限合夥均未在基金業協會進行備案。现在該公司已因違反《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被XX證監局採取行政監管措施,同時就其涉嫌非法集資事宜向當地公安部門進行移送。

    (七)管理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

    1.相關規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给予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2.相關案例。

    根據N公司(系私募基金管理人)與投資者簽訂的基金合同,N公司應當於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向基金委託人披露每季度基金投資運作的基本情況,應當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完成年度報告,向基金委託人披露每年度基金投資運作的基本情況。但是,N公司常年不予披露基金運作信息,涉嫌違反《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當地證監局核查,決定對該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八)未能妥善保存相關記錄及資料

    1.相關法律。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及私募基金銷售组织應當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資決策、交易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10年。」

    2.相關案例。

    某地證監局在現場檢查過程中,發現G公司前期發行的XX六號私募投資基金、XX十號私募基金等若干私募基金未保存投決會記錄、交易指令單等材料,公司解釋稱上述基金现在已經清算結束,且由於時間久遠,公司中途遷移過辦公地址,因此發生了丟失部分材料的情況。經計算,該基金於2018年清算,距檢查日不足3年,涉嫌違反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三十三條規定,當地證監局對該公司採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九)管理人未及時更新協會信息

    1.相關規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並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槓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2.相關案例。

    近期xx證監局收到M公司原高管的舉報,反應其已離職M公司多年,但是在基金業協會的公開信息中依然保留他在該公司的職位和信息,致使其無法在其他公司任職,他已向M公司反饋多次,但公司不断不予處理。經約談,M公司承認此人已離職,也多次收到關於此人要求變更協會信息的申請,但不断未予重視。xx證監局依據《暫行辦法》第二十五、三十三條規定對M公司採取了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要求M公司及時變更高管信息。

    (十)未採取調查問卷方式對投資者風險識別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

    1.相關規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第一、二款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製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銷售组织銷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銷售组织應當採取前款規定的評估、確認等措施。」

    2.相關案例。

    XX公司在募資過程中,為儘快完成合同簽訂和打款,其業務人員代投資者填寫了風險調查問卷,之後該基金因到期未兌付被舉報,舉報人表示其沒有填寫過風險調查問卷,後期經多番調查和取證,XX公司最終表示未對其部分產品進行投資者風險識別和風險承擔能力評估。xx證監局依據《暫行辦法》第十六、三十三條規定對該公司採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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