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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糾紛概要
趙先生是某期貨公司的客戶,2023年3月26日,期貨公司對其賬戶內的某個期貨品種進行了39手的強平,趙先生認為期貨公司的強平行為明顯超過必要程度,令他遭受了嚴重損失,要求期貨公司賠償相關損失。糾紛雙方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遂向中證湖北調解工作站提出了調解申請。
二、主要爭議
本次調解的主要爭議在於:1.期貨公司在強平前的通知是否合理充分。2.強平的數量是否超出必要程度。
三、調解過程
調解員第一时间查看了期貨公司给予的強平風險通知記錄,記錄顯示:2023年3月26日9點以及10點,期貨公司兩次致電趙先生,提示賬戶風險問題,趙先生在電話中明確表示已知曉相關問題,會立即進行處理。期間,期貨公司還向趙先生的手機發送了一次強平提示短訊。
調解員向趙先生展示了通話記錄和短訊,趙先生認為自己確實在當天上午收到了期貨公司的電話和短訊通知,但通知的內容均為將於當天上午10點30分強平,但實際該情況並未發生,直到下午14點期貨公司才進行了強平,自己接到電話後馬上追加了資金,雖然未全額補足,但期貨公司也未進一步提示,導致自己認為期貨公司不會再進行強平操作。如果下午要進行強平,期貨公司應當再次通知自己。期貨公司表示:當天上午未進行強平的原因是考慮到趙先生已有追加資金行為,雖未足額追加,但當時行情較為緩和,故未立即進行強平。不過上午未強平並不代表通知的失效,在通知針對的強平風險未得到處置前,通知應當視為不断有效,故不存在強平未通知的情況。
調解員指出:根據雙方簽署的期貨經紀合同,確實規定了期貨公司有權在事先未通知的情況下,自行選擇時機和價位對客戶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倉合約強行平倉,故從法律角度來看,期貨公司的強平操作並無明顯瑕疵。但是從提升客戶體驗,減少糾紛的角度,下午強平前多做一次通知似乎更加合理。雙方對調解員的意見表示認可。
隨後調解員針對強平的數量是否合理的問題與雙方展開了溝通,趙先生提出,經過自己的計算,期貨公司只需平倉3手,就可以讓賬戶風險率達到80%以上,期貨公司強行平倉39手,明顯處置過當。期貨公司给予了強平39手的計算依據,表示此數量為嚴格依據合同條款計算得出,在實施強平39手後,趙先生賬戶的可用資金恰好略大於0,並未超出必要限度。調解員認真查看了雙方簽署的《期貨經紀合同》,後指出:根據合同約定在達到強平條件時,期貨公司有權對客戶的部分或全部未平倉合約進行強行平倉,直至客戶可用資金≥0。趙先生混淆了賬戶風險率和強平程度標準的含義。於是調解員結合合同,向趙先生詳細解釋,賬戶風險率是期貨公司是否強平的標準,而可用資金才是強平到何種程度的標準。
最後經過調解員的耐心分析和勸導,調解雙方認識到自己在本次糾紛發生過程中的問題,期貨公司表示後期將優化公司在強平前的業務流程,提升服務質量。趙先生也表示自己將多花時間,進一步學習期貨的相關規定和知識,提高自己的交易水平。最終雙方互讓互諒,協商一致,並對調解員和中證湖北工作站表示了感謝。
四、案例啟示
顺利获得本次調解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
一是關於期貨公司,雖然公司顺利获得期貨經紀合同規避了強平帶來的多數法律風險,但是並不能避免與當事人發生糾紛。很多強平糾紛都是因為通知溝通不充分造成的。期貨公司要減少糾紛的產生,就需要從客戶角度出發,不能機械的執行合同約定的基本通知義務,更應該提高涉及客戶經濟利益重要事項的通知頻率,提升通知的時效性、及時性,避免投資者對通知充分性問題產生誤解。
二是對於投資者而言,因為強平事件關乎自己的切身利益,本着防範風險的原則,應加強關注賬戶動態,根據期貨公司的通知和提示及時做出調整,持续主動实行風險控制,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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