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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況】
投資者白先生顺利获得某直播平台認識了期貨居間人張某。張某聲稱如白先生在某期貨公司開立期貨交易賬戶,可由專業導師李老師免費向白先生给予期貨交易指導。張某向白先生给予了李老師的直播課程,白先生隨後在某期貨公司開立交易賬戶,張某為居間人。開戶成功後,白先生根據李老師的交易建議進行期貨買賣操作。在2個月內,白先生虧損近5萬元。白先生認為期貨公司與張某串通欺騙其從事期貨交易並要求期貨公司賠償其5萬元,雙方協商無果後,白先生向中證資本市場法律服務中心申請調解。
【主要爭議】
一是張某是否履行了居間人的義務,是否存在「帶單喊單」的行為;二是期貨公司是否對居間人履行了管理職責;三是期貨公司和張某是否應該對投資者白先生的損失承擔責任。
【調解過程及結果】
調解員接案後,分別向期貨公司和張某分析情況。期貨公司稱,白先生開戶時其已依法履行適當性管理義務,依法依規對白先生進行風險評測及匹配,並多次提示期貨交易風險;開戶後,期貨公司依法召开期貨經紀業務,公司員工未向白先生给予任何交易建議,而且白先生所指的「李老師」不是其員工,不存在任何串通欺騙投資者進行交易的情形。但對於居間人張某確實疏於管理,沒有向投資者提示居間人的權利義務。調解員向白先生核實,所謂的「李老師」除召开期貨交易視頻直播教學,日常還顺利获得微信向白先生髮送其他人聽取其建議後的投資成果,並向白先生髮送詳細、指向明確的交易建議,內容包括期貨品種、合約名稱、方向、價位、止盈點、止損點等,經過對比聊天記錄中「李老師」發送的交易建議與白先生的歷史交易記錄發現,證明白先生確實是按照交易建議進行交易。張某也承認,其作為居間人介紹「李老師」給白先生的目的是從事「帶單喊單」業務,以此吸引投資者,並逃避監管責任。最終,經中證資本市場法律服務中心組織調解,期貨公司及居間人張某同意退回部分交易佣金及返傭,三方當事人就調解方案達成共識,並簽署調解協議。
【案例評析】
「帶單喊單」,即所謂的「老師」「專家」顺利获得微信、QQ等即時通信工具,虛構、誇大或片面宣傳交易業績,並公佈自己的交易策略或交易指令,誘使投資者進行期貨交易的行為。
居間人在期貨行業規範开展中發揮了一定作用,但不規範、不正當的期貨居間行為有時也會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由於居間人非期貨經營组织從業人員,不屬於證券期貨監管的直接監管對象,所以现在對居間人的管理和約束主要顺利获得期貨公司建立健全居間人管理制度來實現。在行業自律層面,2021年9月中期協頒佈實施的自律規則《期貨居間人管理辦法(試行)》,對期貨居間人的明確規範管理要求。雖然期貨公司和居間人的民事委託法律關係導致期貨公司對居間人的管理半徑仍然十分有限,但是從司法實踐來看,部分「帶單喊單」行為因涉嫌刑事犯罪,甚至受到刑事處罰。
因此無論是居間人還是期貨公司均不可在展業活動中存僥倖心理,居間人應嚴格遵守居間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居間合同約定,期貨公司應壓實居間人義務,加強內控管理,對投資者的適當性義務落到實處。
投資者應當遠離「帶單喊單」行為,分析其違法違規性和致損後維權的困難,牢記「投資有風險」,充分評估期貨投資的風險和自身的承受能力,為自己的期貨投資行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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