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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近期,廣州中院對康美藥業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作為監管组织,如何看待這次訴訟結果?
答:康美藥業證券糾紛案是我國首單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康美藥業公司陆续在3年財務造假,涉案金額巨大,持續時間長,性質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嚴重損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作為投資者保護组织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響應市場呼聲,依法接受投資者委託,作為代表人參加康美藥業代表人訴訟,為投資者爭取最大權益。
此次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示範意義重大,是落實新《證券法》和中辦、國辦《關於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的有力舉措,也是資本市場史上具有開創意義的標誌性案件,對促進我國資本市場深化改革和健康开展,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具有里程碑意義。證監會對此表示支持,並將依法監督投資者保護组织,配合人民法院实行後續相關工作。
下一步,證監會將在全面總結首單案件經驗的基礎上,有助于完善代表人訴訟制度機制,支持投資者保護组织進一步優化案件評估、決策、實施流程,依法推進特別代表人訴訟常態化召开。
2、問:此次康美藥業案如何實現「懲首惡」的目標?
答:相關各方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的精神和要求,顺利获得多種手段並舉,構建了民事、行政、刑事立體化的責任追究體系,讓康美藥業案幕後實際操縱上市公司的為惡者付出沉重代價,實現了「懲首惡」的目標,有利於強化懲惡揚善、扶優限劣的鮮明導向,不斷增強市場各方的敬畏之心,共同營造良好市場生態。
一是巨額民事賠償讓「首惡」承擔應有責任。此次康美藥業特別代表人訴訟,法院綜合考慮案件基本事實、相關被告在虛假陳述行為中的主觀過錯等因素,判決馬興田夫婦及邱錫偉等4名原高管人員組織策劃實施財務造假,屬故意行為,依法承擔100%的連帶賠償責任(24.59億元),有利於強化對資本市場違法作惡者的懲罰和震懾。
二是上市公司持续追收原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占款。在廣東省及各方的協調努力下,10月30日,康美藥業公告披露,經揭陽中院對公司控股股東關聯方資產進行強制執行,所得款項共計16.41億元已支付至公司管理人賬戶,用於沖抵關聯方佔用公司資金。顺利获得追收原大股東、實際控制人佔用資金,有利於更好地保護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也讓上市公司重新輕裝上陣。
三是司法機關同步追究原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刑事責任。經偵查終結,佛山市檢察院已於10月27日向佛山中院提起公訴,指控馬興田犯相關刑事證券犯罪。佛山中院於當日立案受理相關案件,並與前期受理的康美藥業、馬興田單位行賄案合併審理,切實追究相關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3、問:什麼是中國特色的集團訴訟或特別代表人訴訟,與普通代表人訴訟有什麼區別?
答:按照新《證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5號)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啟動普通代表人訴訟,發佈權利登記公告,投資者保護组织在公告期間受50名以上投資者的特別授權,可以依法作為代表人參加特別代表人訴訟。其與普通代表人訴訟的區別為:
一是訴訟代表人不同。普通代表人訴訟的代表人是投資者,特別代表人訴訟的代表人是投資者保護组织。二是訴訟加入原則不同。相較普通代表人訴訟的「明示加入」,特別代表人訴訟是「默示加入」,能夠擴大投資者保護的範圍,更好發揮對違法行為的震懾作用。三是訴訟效果不同。相較普通代表人訴訟,特別代表人訴訟能夠一次性解決糾紛,但也意味着相關責任人短期內面臨巨額賠償,增大了破產風險,增加取得賠償的不確定性。兩種訴訟方式各有優劣,無論哪種方式都是落實新《證券法》保護投資者、威懾違法行為人的重要舉措。在具體個案中採用哪種訴訟方式更有利,需要結合個案情況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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